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亚盛集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9-13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
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等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
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
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
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
益的信息。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审批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
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
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
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
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信息披露人决定暂缓披露的,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根据客观情况需要延长
暂缓披露期限的,经董事长签字同意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登
记后,可以延长。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危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
可以豁免披露。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信息披露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信
息披露人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
的信息前,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
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
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上
述信息;
   (四)鉴于暂缓、豁免事项可能带有一定的敏感性,如
需进行相关业务咨询的,应在当日收盘后的非交易时间段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并在咨询过程中注意不要透露拟暂缓、
豁免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 信息披露人对相关信息作披露暂缓、豁免披露处
理,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相关信息由公司各职能部门或下属各分、子公司
信息联络员收集,由经办人员列明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
容、原因、依据及期限,报相关申请部门及分管部门负责人
审核;
   (二)相关申请部门及分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与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名单及相关知情人签署的书面保密
承诺函一并提交证券事务部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对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审核确认;
   (四)董事会秘书审核后认为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
件的,应负责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
表》(附件一)、《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
并将审批表和登记表与相关知情人签署的书面保密承诺函
一并提交董事长审批签字;
   (五)证券事务部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保管。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时,信息披露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三章 处罚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
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
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解释
权归董事会所有。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修订时亦同。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12 日
       附件一: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时限
                               相关内幕人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
                               士是否已出
豁免事项的知情人 □是 □否                     □是□否
                               具书面保密
名单
                               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
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
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二: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登记人                         登记时间
暂缓或豁免
 事项内容
序     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         知悉时间   知悉原因
号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