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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盛集团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6-08-13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
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公告文件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所有议案
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及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一、本次会议召集与召开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7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决定召开本次会议。
    2.2016 年 5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了《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16 年 7 月 23 日,公
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
议公告》;2016 年 7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了《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6 年 7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
登了《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3.本次会议公告列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需审议的议
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会议的登记方式等事项。
    4.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 14:30 在公司
十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董事会公告一致。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杨树军先生主持。
    经本所查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甘肃亚
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网络
投票结果统计表”,公司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①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6
年 8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结束。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6 年 8 月 12 日上午 9:
15 开始至 15:00 结束,与本次股东会议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与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1.经核查,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4 名,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名,参与网络平台投票的股东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18 名 , 所 有 参 与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所 持 和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共 计
486,320,9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98%。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
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
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2.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据此,本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有
权出席本次股东会议。
    三、关于本次会议提案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内容一致,并
由会议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没有新的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议采用了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
决结合方式进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现场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方式投票逐
项表决,表决票经由出席会议的一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所律师
现场监票清点,并当即公布了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1.针对第一项《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统一向银行贷款提供最高额担
保的议案》,投票结果显示,485,497,565 股同意、0 股弃权、823,387
股反对,该项议案获得股份总数 99.83%同意,获得通过。
    2.针对第二项《关于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投票
结果显示,485,497,565 股同意、0 股弃权、823,387 股反对,该项
议案获得股份总数 99.83%同意,获得通过。
    3.针对第三项《关于增选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投票结果
显示,484,129,052 股同意、0 股弃权、2,191,900 股反对,该项议
案获得股份总数 99.55%同意,获得通过。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以及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专为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亚盛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
签署页)
    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爱民
           :
                郭宝艳
    日期:2016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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