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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盛集团2013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6-09
债券代码:122298       债券简称:13 亚盛债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 2016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7 日
      债券付息日:2016 年 6 月 20 日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
2014 年 6 月 19 日发行的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开始支付
自 2015 年 6 月 19 日至 2016 年 6 月 18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
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
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3 亚盛债,代码 122298
    3、发行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12 亿元;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固定利
率债券,第 3 年期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
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2014 年 1 月 6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4]57 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发行票面总额不超过 12 亿
元公司债券。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 6.35%。
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 3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
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票面年利
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
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计息期限:自 2014 年 6 月 19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19 日止;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4 年 6
月 19 日起至 2017 年 6 月 19 日。
    9、付息日: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6 月 19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
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
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付息日为 2015 年
至 2017 年每年的 6 月 1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0、付息期:自付息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6 月 19 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为 2017 年 6 月 19 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经联合评级出具的《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分析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
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在本期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
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和本期公司债券进行一次跟踪
评级。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7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 年 6 月 19 日至 2016 年 6 月 18 日,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6.35%。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6 月 17 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1)集中付息:自 2016 年 6 月 20 日起的 20 个工
作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
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7 日。
    2、 本次付息日:2016 年 6 月 20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6 月 1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
亚盛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
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
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
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
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
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
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 亚盛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
(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
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
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
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
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 21 号 10-15 楼
法定代表人:杨树军
联系人:殷图廷 刘彬
联系电话:0931-8857057
邮政编码:730010
2、主承销商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杨嫚
联系电话:010-57631234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 10 号
法定代表人:水汝庆
联系人:骆晶、李振铎
联系电话:010-88170742、010-88170208
邮政编码:100030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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