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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钰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06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召开第八届
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为公司2017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公司自2012年以来一直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大信”)为公司审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尽
职守,保证了公司审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会对大信团队多年以
来为公司审计工作所做的辛勤努力表示衷心感谢!
    考虑到大信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
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与大信友好协商,大信不再担任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
构。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慎研究,认为大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
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公司拟聘请大华为公司2017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负责对本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对2017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对2017年12
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相关报告,聘期一年。公司
拟支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7年度审计费用为110万元,2017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60万元。
    公司就该事项已事先与大信进行了沟通,流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
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1、企业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执行事务合伙人:梁春
   4、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5、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
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
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大华是国内最具规模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是国内首批获准从事H股上
市审计资质的事务所,财政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集团化发展试点事务所,具有财
政部、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
的“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大华在综合评价中名列第十
名,在全国内资会计师事务所中综合评价名列第六名。
   大华总部设在北京,在深圳、上海等27个国内重要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目
前的常年服务客户一万余家,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具有丰富的资
本证券市场相关的审计、咨询服务经验,具有一支能够胜任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特
殊要求的专业团队。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对大华的执业资质进行了充分了解,结合公
司情况,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聘任大华作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经审核,大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
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聘任大华为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决策程序合法,支付的报酬水平公允、合理,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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