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在会议召开前,公司已向我们提供了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并
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我们的事前认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是国内最具规模
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是国内首批获准从事H股上市审计资质的事务所,财
政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集团化发展试点事务所,具有财政部、证监会批准的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
经审核,我们认为大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
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聘任大华为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决策程序合法,支付的报酬水平公允、合理,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仅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
六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张兆国 万安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