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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发展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13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

二〇一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一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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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议程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0月29日下午 14:00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2018年10 月29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29 日的9:15-15:00。

会议召开地点: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会议出席人:2018年10月22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授权代理人;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宋克新会议议程:

一、宣布会议正式开始;二、宣布大会出席情况、会议事项及投票表决办法;三、推举监票人;四、审议各项议案:

1、《关于向控股股东海泰控股集团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五、股东提问与解答;

六、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现场表决后,将由上交 所信息 服务平台合并统计现场与网络表决结果,在统计期间,大会将休会一个半小时);

七、宣布投票表决结果;八、宣读股东大会决议;九、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十、公司董事签署股东大会决议,董事、记录人签署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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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宣布大会结束。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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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解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确保资金链安全,公司计划从天津银行取得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2亿元。

控股股东海泰控股集团对上述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2年。公司拟由子公司天津滨海齐泰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次融资提供保证反担保 ,反担保范围与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范围一致即:

1、与天津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及贷款人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具体金额以保证函之约定为准)以及 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2、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全部款项之次日起,反担保人按照年息24%标准向担保人支付代偿款利息,直至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将代偿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3、担保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八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反担保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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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保证合同

担保人: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华苑产业区梅苑路6号海泰大厦11-12层法定代表人:刘津元

反担保人:天津滨海齐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华苑产业区梅苑路6号海泰大厦1807室法定代表人:王立芊

鉴于1、担保人与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

签署了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对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提供担保。2、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一条 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1.1 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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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1.2 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1.3 反担保人清楚地知道担保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并充分知晓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1.4 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二条 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2.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借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贷款人支付的借款本金 2 亿元以及担保人在保证合同中承担的借款合同项下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具体金额以保证合同之约定为准。第三条 保证方式3.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对担保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具体金额以保证合同之约定为准)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四条 保证范围4.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及贷款人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具体金额以保证函之约定为准)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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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范围包括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全部款项

之次日起,反担保人按照年息24%标准向担保人支付代偿款利息,直至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将代偿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4.3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范围除4.1、4.2条外,还包括担保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第五条 保证期间5.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两年,自担保人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保证范围内的费用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六条 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6.1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清

偿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项下债权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债权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本反担保保证合同4.1、4.2、4.3 项下债权和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6.2 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6.3 接受担保人每半年对反担保人进行的担保资格审查,以及定期对反担保人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6.4 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担保人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人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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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反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人:

6.5.1 反担保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人事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6.5.2 与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6.5.3 反担保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6.5.4 反担保人出现或即将出现被解散、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担保人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纠纷;6.5.5 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6.6 反担保人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担保人,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反担保人才能付诸实施:

6.6.1 反担保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6.6.2 反担保人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6.6.3 借款人以任何形式减少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改制、进行产权或股权转让、重大产权或股权变动和资产、债权、债务转让等事项;6.6.4 反担保人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6.6.5 反担保人转让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6.6.6 其他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6.7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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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6.9 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6.10 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6.1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有任何改变。

第七条 违约责任7.1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作

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本反担保保证合同4.1、4.2、4.3 项下债权和费用。7.2 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义务,反担保人还需向担保人支付代偿金额10%违约金。7.3 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本反担保保证合同4.1项下债权和费用。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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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7.3.2 反担保人的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7.3.3 其他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7.4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6.6项的规定,担保人有权采取相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手段)制止反担保人实施相关行为。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8.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经反担保人及担保人盖公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

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及担保人代偿之全部费用及实现反担保债权全部费用获得反担保人全部清偿之日终止。8.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独立于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反担保人仍应按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8.3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应继续有效,并不得撤销,直至借款人全部缴付和清偿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所有款项、利息、费用及支出等。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9.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若因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引起纠纷,须向担保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 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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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合同一式两份,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担 保 人 : 反担保人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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