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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越龙山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8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公司为原告;二审公司为上诉人及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9773727.04 元
     对公司的影响:预计将增加公司 2018 年营业外收入 9773727.04 元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古越龙山”)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披露了公司与北京西普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西普”)、
青岛海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盛”)、重庆康达玻璃技术服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康达”)的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刊 载 于 《 上 海 证
券 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的《古越龙山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15-005)。2018
年 2 月,公司收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城区人民法院”)
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 1077 号),一审判决被告北京西普
应于判决生效之前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古越龙山 9773727.04 元,原被告双方共
同负担案件受理及相关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古越龙山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临
2018-005)。
     古越龙山、北京西普均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于 2018 年 5
月收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8)浙 06 民终 1270 号民事判决书,二审
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被告双方共同负担案件受理及相关费用。具体
内容详见《古越龙山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临 2018-018)。
二、案件执行情况
 2018 年 5 月 17 日,公司收到执行款 9773727.04 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根据执行结果,预计将增加公司 2018 年营业外收入 9773727.04 元。
 特此公告。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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