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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厦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17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交易余款延期收取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322 号)(以下简称
“《问询函》”)。根据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我部关注到,11 月 16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广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延期支付资产重组剩余价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司于 2016 年 3 月将持有的浙
江广厦东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金投资)100%的股权及浙江雍竺实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雍竺实业)51%的股权,以 11.1 亿元转让给广厦房地产开发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开集团)。截至公告日,雍竺实业 45%的股权转让价款约
2.383 亿元未能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双方拟签订《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一)
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延期 9 个月支付相关转让价款。请你
公司就如下问题进行说明,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 2016 年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为 3.57 亿元,前述股权出售事项实现投
资收益约 4.77 亿元,导致公司 2016 年实现扭亏为盈。请公司补充披露:1、2016
年度,在未取得全部交易价款的情况下,将相关交易收入予以全部确认的依据,
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审慎;2、前期是否已对该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本次延期
支付是否需补充计提减值准备。请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二、2016 年 3 月 11 日,我部向公司发出《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
披露的问询函》,对房开集团的支付能力、违约的应对措施予以重点问询。公司
在 2016 年 3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中称,交
易价款的支付来源有房开集团有地产销售回笼资金,且广厦控股提供了连带责任
担保。公司有权要求房开集团或者广厦控股分别或共同承担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
务。财务顾问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认为,上市公司、房开集团、广厦控股已就
本次交易价款的支付能力进行了必要的测算,房开集团作为广厦控股的全资子公
司已获得广厦控股对本次交易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承诺,广厦控股及其主要子公
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本次交易的支付违约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请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延期支付交易价款与前期公司及财务顾问对房开
集团、广厦控股支付能力的评估存在差异,相关评估意见是否审慎;2、在房开
集团无法按约定支付剩余价款后,公司是否采取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广厦控股承担
连带支付责任;3、补充协议签署后,违约金与交易价款的具体支付安排。请财
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就上述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回复并予以
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刊登的公告为准。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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