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7-2018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 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本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会议审议的关于 2017-2018 年度对外担保计划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控股股东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进行互保,鉴于担保方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 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且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担保额度高于上市公司为 其提供的担保,同时又有被担保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公司对其担保风险较小, 不会有发生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该议案已经通过了董事会审议表决,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和表决 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关于 2017—2018 年度对 外担保计划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 敏 李学尧 金景波 2017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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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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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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