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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华有线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09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223,425,858 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283,499,922.66 元。2015 年 12 月
16 日,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总行营业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分别签署了《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公告刊登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的《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
存储收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经与上述两家银行及保荐机构协商,近日内公
司、保荐机构同上述两家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
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两家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 账号分别为:696087821、
2003000103000006589)中部分闲置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账号分别
为:109912303510 和 999994000012142,存款方式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记
载为准。
    二、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公司、银行、保荐机构三方同
意:公司上述所有以单位定期证实书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到期解除后,应及时转
入原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方式续
存,并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上述定期存款账户视同募集资金专户,由公司、银行、保荐机构三方共
同监管。
    四、公司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所开立的单位定期证实书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五、本补充协议中公司的上述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下的资金不得向原协议中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以外的任何其他账户进行划转。公司如需提前使用单位定期存
款账户内资金,须将资金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后,按照原协议的相关条款支取使用。
    六、本补充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单位定期存款账户销户,同时该账户中的全部资金转入募集资金专
户之日失效。
    七、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原协议中规定的保荐机构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专
户享有的调查、查阅等监督权力,同时扩展至本补充协议项下的该等定期存款账
户。若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尽事
宜,按照原协议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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