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
则,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了有效的盘活闲置资产,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一重机有限公司拟与海芙德建筑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芙德”)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将公司间接全资持有的普茨迈斯
特机械(上海)有限公司 100%股权按照《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流程
转让给海芙德,初步拟定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2.5438 亿元。
公司本次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
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以下无正本,下承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 子 孟 许 定 波
唐 涯 马 光 远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