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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电国际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10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与中国华电集团
公司(“中国华电”)续订了有效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购
买(供应)煤炭、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2017 年度框架协议”)。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后,为了继续规范管理日常关联交易并适应新形式的需求,本公司
拟再次续订有效期限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购买(供应)
燃料、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2018 年度框架协议”),并就协议项下的日常关
联交易设定年度上限。该项日常关联交易需要提交给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6 日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华电财务”)续
订了有效期限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并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签署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合称“原金融服
务框架协议”)。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后,本公司拟再次续订有效期限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建议金融服务框架
协议”),并就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设定上限。该项日常关联交易需要提交给
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6 日,与中国华电签署了有效期为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向本公司提供信用贷款的《贷款框架协议》。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后,本公司拟再次与中国华电续订有效期为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贷款框架协议》(“建议贷款框架协议”),并就协议项
下的日常关联交易数额设定年度上限。本公司计划将此项交易提交本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本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与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
西煤炭运销”)签署了有效期为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的《煤
炭采购框架协议》(“原煤炭采购框架协议”)。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后,本
公司拟再次与陕西煤炭运销续订有效期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至的《煤炭采购框架协议》(“建议煤炭采购框架协议”),并就协议项下的交易
设定年度上限。陕西煤炭运销构成本公司香港上市规则下的关联人,所以再次续
订建议煤炭购买框架协议构成本公司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但是根
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101 条的规定不需要提交给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项:与中国华电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与中国华电续订了有效期限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 2017 年度框架协议。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本公司与中国华电
再次续订 2018 年度框架协议,并就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设定年度上限。具
体情况如下:
                                                                2018 年度关联
      关联方                         交易内容                    交易金额上限
                                                                 人民币:亿元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本公司向中国华电购买燃料
及其子公司和直接
                 本公司向中国华电购买工程设备、产品及
或间接持股 30%以
                 服务
上的被投资公司
                 本公司向中国华电供应燃料和服务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与中国华电拟签署的 2018 年度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已
经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至 30 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获得通
过。关联董事赵建国先生、苟伟先生和褚玉先生就该项交易回避表决,其他董事
均对该项交易投赞成票。该项交易需要提交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届时
关联股东——中国华电将就该项交易回避表决。全体独立董事就该项交易在事前
认可并出具同意该项交易的意见函,独立董事确认该项交易及协议条款是公平合
理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符合本公司的商业利益。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也于事前审议并通过了该项交易。
(二)2017 年度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执行情况
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本公司与中国华电续订 2017 年度框架协议,有效期限为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其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2016 年 11 月 7 日
订约方:       中国华电;
               本公司
期限: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为期一年
交易内容:     (1) 本公司与中国华电相互供应煤炭;
               (2) 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供工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变频器、中水
               系统、脱硫系统等)、系统、产品和工程承包项目;
            (3) 中国华电向本公司提供物资采购服务和杂项及相关服务,包
                括:(i)与电厂机组生产经营有关的服务,主要包括检修维护
                服务、机组调试和技术改造等技术服务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
                关的服务;(ii)资本运作中所需金融代理服务及产权交易中
                介服务等;(iii)清洁能源项目发展和运营所需的 CDM 注册
                服务;(iv)本公司运营和项目发展所需有关指标(诸如发电权
                指标和“上大压小”的小机组关停指标)服务;(v)本公司总
                部租赁的华电大厦办公楼所需物业管理服务等(以上(i)至(v)
                项,统称为“杂项及相关服务”);及
            (4) 本公司向中国华电提供电厂机组检修维护、替代发电及相关指
                标等服务。
定价原则:   根据2017年度框架协议相互提供或出售煤炭、工程设备、系统、
            产品及工程承包项目、杂项及相关服务的代价,需由订约方同意
            及确认,并根据当时市场价格及情况,及公平交易原则进行磋商
            及决定且交易条件应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实际操作时,买卖煤炭时的市场价格一般根据发出采购订单时的
            当地现货市场价格厘定。当地现货市场价格一般参考以下原则厘
            定:
            (1) 两家或以上独立大型中国煤炭企业的有关报价;及
            (2) 倘并无有关报价,煤炭价格须参考若干独立煤炭价格指数厘
                定,包括(但不限于)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该指数在秦皇
                岛 煤 炭 网 (http://www.cqcoal.com) 及 中 国 煤 炭 资 源 网
                (http://www.sxcoal.com)等煤炭行业网站公布。根据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于二零一零年发布的《关于开展环渤海动力煤价
                格指数试运行工作的通知》,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获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及指导,由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有限
                公司采集数据并定期公布,反映环渤海港口动力煤的离岸价格
                及价格波动情况的指数系统。
                就本公司采购煤炭的内部程序而言,本公司安全与运营管理
                部须根据质量、所在地及市况等因素评估有关报价,以厘定采
                购煤炭的合适价格。倘相关交易为关连交易,本公司财务资产
                部及证券合规部亦须根据相同评估标准审阅相关价格,以确保
                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
                此外,本公司销售煤炭时的市场价格一般亦参考发出销售订
                单时的当地现货市场价格厘定。当地现货市场价格一般参考在
                 相关所在地的最大煤炭生产供货商的煤炭销售价格(该价格为
                 行业知识且属其他煤炭供货商遵循的惯例(本公司相信为可靠
                 依据),并且可以通过如上所讨论的煤炭报价或通过本公司的
                 网络取得)。就本集团销售煤炭的内部程序而言,本公司安全
                 与运营管理部须参考质量、本公司生产或获得煤炭的成本以及
                 市场上煤炭供求等该等因素,评估上述最大煤炭供货商设定的
                 销售价格,以厘定煤炭销售价格。倘相关交易为关连交易,本
                 公司财务资产部及证券合规部亦须根据相同评估标准审阅相
                 关价格,并须经本公司副总经理最终批准。
             此外,实际操作时,2017年度框架协议项下进行的相互提供各类
             主要服务的代价参考以下定价原则厘定:
                 (1) 定价通过招投标程序厘定。招投标程序将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于选择成功中标
                     者时,将考虑技术、质量、定价、声誉及售后服务等众多
                     因素;及
                 (2) 招投标程序的成功中标价有待与成功中标者进一步公平磋
                     商,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可参考有关服务及产品的历史价
                     格及价格趋势,确保该价格就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而言属
                     公平合理。
历史金额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 12 个月、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 12 个月及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止 9 个月,2017 年度框架协议项下的历史交易实际金额及年度
上限载列如下:
                      截至 2015 年 12     截至 2016 年 12    截至 2017 年 9 月
                      月 31 日止 12 个    月 31 日止 12 个   30 日止 9 个月
交易                  月                  月
                                                                        年度上
                                                                     限(有关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整
                        实际      年度      实际      年度      实际 个财政
                        金额      上限      金额      上限      金额 年度)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币亿      币亿      币亿      币亿 币亿元) 币亿元)
                        元)      元)      元)      元)
支出
从中国华电采购煤炭     39.42      60      27.90         60   33.14    60
从中国华电购买工程
设备、产品及服务       21.94      30      34.01         45   23.14    50
收入
向中国华电供应煤炭
和服务                  2.26      20       6.19         20   76.95   120
(三)2018 年度框架协议的签署及预计交易金额
根据2017年度框架协议的条款,该协议将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为继续管理本
公司与中国华电拟进行的有关交易,于2017年11月9日,本公司与中国华电有条
件订立2018年度框架协议,倘若获得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而成为无条件的协
议,期限将为1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除上述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及有关年度最高交易金额(见下文),以及协议
内容由采购煤炭变为采购燃料以外,2018年度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主要条款与2017
年度框架协议中的上述条款大致相同。
在采购燃料的交易中,除了煤炭之外,中国华电亦作为新的天然气供应商,向本
公司燃气发电机组供应所需燃料。天然气的价格目前由中国政府统一制定。本公
司下属燃气发电企业按照企业所在地省级发改委规定的价格采购发电所需的天
然气。如中国政府实施相关的价格变动政策、法规或指引,本公司采购天然气的
价格应按照该政策、法规或指引实施之日起相应调整。
先决条件
2018年度框架协议须获得本公司独立股东于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告生效。
建议年度上限
董事建议将2018年度框架协议项下交易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建议
年度上限设定如下:
交易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建
                                       议年度上限
                                       (人民币亿元)
支出
从中国华电购买燃料
从中国华电购买工程设备、产品及服务 70
(附注1)
                                   总计:140
收入
向中国华电供应煤炭和服务(附注2)        130
                                         总计:130
附注1:于人民币70亿元的估计年度上限中,根据本公司历史金额及现有项目的
需要,购买工程设备、系统、产品、工程承包项目估计约占70%,提供环保系统
改造项目和杂项杂项及相关服务估计约占30%。
附注2:于人民币130亿元的估计年度上限中,出售燃料约占97%、提供相关的服
务占3%。
于考虑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建议年度上限的过程中,本公司在估计
向中国华电采购燃料、工程设备及相关服务的年度上限时,已考虑(i)现有采购(供
应)煤炭、设备及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有关采购于截至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
财政年度及截至2017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历史交易金额;(ii)现时中国燃料市场
供需情况可能的变化,以及燃料价格的预期波动;(iii) 本公司为保证新投产燃气发
电机组所需天然气的稳定供应;(iv)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已投入运营的38,540兆瓦燃
煤发电机组、4,426.5兆瓦燃气发电机,以及将来即将投入运营的发电机组一般运
营产生的燃料需求;及(v)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有一大批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
需要集中建设,而这些机组的单位建造成本远高于一般燃煤发电机组的建设成
本。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中国华电为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截至本公告日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7.85亿元,主营业务为:电力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与电力相关的煤炭等一
次能源开发;相关专业技术服务。中国华电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截至本公告日,
中国华电持有本公司46.84%的股份。根据本公司股份上市地上市规则,中国华电
是本公司的关联人。
三、续订现有持续关联交易的理由及益处
鉴于本公司与中国华电的长期关系,本公司认为续订2018年度框架协议实属有
利,因该等交易有利于促进本公司主营业务和装机规模的增长。
2018年度框架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的年度上限乃基于预计交易金额并参照历
史交易金额、本公司之预期潜在增长及中国的预期经济增长厘定。董事认为年度
上限属公平合理。
四、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
事项提交董事会讨论。经审议,本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本公司董事会关于该等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本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2、本次交易及协议条款是公平合理的,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是符合本
公司商业利益的。
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本次交易的
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项:与华电财务订立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一、持续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6 日与 2015 年 5 月 15 日,与华电财务签订原金融服务框
架协议,根据该协议,华电财务同意根据该协议条款及条件为本公司(含子公司)
以非独家形式提供若干金融服务。原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期限为三年,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
原金融服务协议将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到期。为继续规范管理本公司与华电财
务拟进行交易的条款,本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与华电财务续订建议金融服务
协议。建议金融服务协议将续订三年,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一)订立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所履行的审议程序
前述本公司与华电财务签署的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持续关联交易
已经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至 30 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获得
通过。关联董事赵建国先生、苟伟先生和褚玉先生就该项交易回避表决,其他董
事均对该项交易投赞成票。该项交易需要提交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届
时关联股东——中国华电将就该项交易回避表决。全体独立董事就该项交易在事
前认可并出具同意该项交易的意见函,独立董事确认该项交易及协议条款是公平
合理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符合本公司的商业利益。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也于事前审议并通过了该项交易。
(二)原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签署及预计和执行情况
原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2014年11月6日(于2015年5月15日签署补充协议)
订约方:       华电财务,为金融服务的提供方;
               本公司,为金融服务接受方
现有期限:     由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为期三(3) 年
交易性质:   由华电财务提供金融服务给予本公司成员单位,包括存款服务、
             结算服务、贷款服务及其他融服务。
定价:       (1) 存款服务:
                (i)    华电财务向本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将低于
                         同期由中国商业银(例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中国银行等)(「中国主要商业银行」)为该
                         等存款提供的,亦将低于向中国华电其他成
                         员公司提供同类存款的;
                (ii)   本公司于华电财务的日均存款余额,将多于华电
                         财务向本公司提供的日均贷款余额,且多于人民
                         币68亿元;及
                (iii) 倘华电财务未能清偿本公司的存款,本公司有权终
                        止金融服务协议,并可按华电财务应付本公司的存
                        款金额,抵销本公司欠华电财务的贷款金额。倘本
                        公司因华电财务的违约而蒙受经济损失,华电财务
                        将补偿本公司全额的损失,且本公司有权终止金融
                        服务协议。
             (2) 结算服务:
                (i)    结算服务包括华电财务代表本公司或按照本公司的
                         指示以本公司存放于华电财务的任何资金向外支付
                         款项或代表本公司接受款项的服务;及
                (ii)   华电财务就提供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须遵守中国人
                         民银行颁布的相关指引及规定,且不得高于中国主
                         要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
                         用或向中国华电其他成员公司提供同类服务的费
                         用。
             (3) 贷款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
                (i)    华电财务将按本公司的指示及要求,向本公司提供
                         贷款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华电财务向本公司提供
                         贷款服务或其他金融服务前,华电财务及本公司任
                         何相关成员单位须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及
                (ii)   华电财务就提供贷款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
                        费用,将不高于中国主要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或向中国华电其他成员公
                        司提供同类服务的费用。
              (4) 除华电财务根据金融服务协议提供的金融服务外,本公司可
              从中国主要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获得金融服务。
本公司须根据各服务特定使用情况,支付现有金融服务协议项下的服务费。
就存款服务、结算服务以及贷款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而言,存款利息及贷款费用
须按季支付。就结算服务以及其他金融服务而言,服务费用及收费须按照本公司
的有关成员公司与华电财务所签订的具体协议明确规定的各项交易产生的实际
金额支付。付款条款符合市场惯例。
就存款服务而言,当本公司将存款存放于华电财务时,华电财务将向本公司财务
部通告中国人民银行就相若服务厘订的有关利率,并向本公司提供政府所厘订的
利率上限值,有关利率须由本公司独立核实。此外,本公司在选择结算服务及其
他金融服务的供应方时亦会考虑华电财务及其他第三方银行或财务机构提供的
服务质量。就贷款服务而言,当本公司需要贷款服务时,本公司财务部将核查中
国人民银行就相若服务厘订的有关利率,并与其他商业银行提供的利率比对。
为进一步保障本公司的资金安全,在本公司实际存放存款前,本公司财务部将取
阅并审查华电财务最近期的经审核年报,以评估有关风险。将存款存放于华电财
务的期间,本公司财务部有权定期取阅并审查华电财务的财务报告,以评估本公
司存放于华电财务的存款的风险。此外,华电财务按月向本公司财务部通告本公
司于华电财务的存款余额及华电财务提供予本公司的贷款余额。本公司财务部指
派专人负责监控中国人民银行就相若存款服务以及贷款及其它金融服务厘订的
有关利率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政策,以确保每项交易按照上述金融服务协议
的定价政策进行。
就结算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而言,本公司财务部将核查中国规管机关规定的标准
费用及收费以及(倘必要)中国主要商业银行或经纪公司提供的费用及收费,并
与华电财务根据本公司的有关成员公司与华电财务所签订的具体协议提供的费
用及收费比对,以确保对本公司的服务费用及收费不逊于其他中国主要商业银行
或经纪公司所提供的条款。本公司在决定选择华电财务或其他商业银行或财务机
构作为服务供应方前会获取至少两个以上报价。
历史金额
根据现有金融服务协议,于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于华电财务存放的
最高日均存款余额(包括累计利息)多于华电财务向本公司提供的日均贷款余
额,且不得超过人民币75亿元。该最高日均额度已于2015年6月30日举行的本公
司临时股东大会上获独立股东正式批准。有关华电财务已向或将向本公司提供服
务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公司2011年11月9日、2011年11月22日及2012年2月7
日、2014年11月6日及2015年5月15日的公告。
当本公司各下属单位在华电财务的存款不高于人民币50万元时,于华电财务的历
史利息收入的当前实际利率为0.35%,与中国人民银行设定的基准利率一致;对
于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部分,当前的实际利率执行协议存款利率,即1.15%,不
低于主要商业银行提供的同类存款利率。
本公司存放于华电财务的日均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于截至2015年及2016
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及截至2017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最高数额分别约为人民
币65.36亿元、人民币70.51亿元及人民币70.09亿元。自现有金融服务协议年期开
始直至本公告日期止,本公司存放于华电财务的最高日均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
息)未曾超逾华电财务提供予本公司的日均贷款结余或人民币75亿元。
尽管与存放于华电财务的金额相比,本公司于商业银行的存款金额较少,但为降
低将全部现金存放于同一间金融机构的风险,本公司已不时并将继续将现金存放
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及中国工商银行等位于中国的其他商
业银行。
(三)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原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将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为继续管理本公司与华电财务拟
进行交易的条款,本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与华电财务订立建议金融服务协议。
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将续订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除上述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及有关年度最高交易金额(见下文)外,建议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主要条款与现有金融服务协议的条款大致相同。
先决条件
该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华电财务向本公司提供存款服务须获得本公司独
立股东于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告生效。
建议年度上限
(a)存款服务
待独立股东批准后,本公司建议本公司根据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2018年至
2020年三年各年度的存款服务于华电财务存放的最高日均存款余额人民币75亿
元将调整至人民币68亿元,并且本公司于华电财务的日均存款余额将多于华电
财务向本公司提供的日均贷款余额。有关调整是由于本公司根据其业务发展计划
及财务需要,参考以往在华电财务公司的平均存款水平及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及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团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并适当考虑到
本公司的应收款数额等因素而进行调整。。
(b)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
根据本公司于截至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及截至2017年9月30日止
九个月,根据原金融服务协议就结算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向华电财务支付的历史
金额,以及厘定有关结算服务费用的上述定价基准,本公司预计本公司于截至
2018年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三个财政年度就华电财务提供结算服务及其他金融
服务须支付的金额仍将极少,且该等交易仍将为获豁免持续关连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华电财务是根据中国有关“金融企业集团”的法法规成,旨在强化中国华电的
成员公司(包括本公司)之间资的集中管,以及改善资的使用效。华电
财务为中国人民银及银监会批准及监管的非银融机构。华电财务只在中国
境内向中国华电及其成员公司提供融服务。华电财务于2004年2月12日在中国
北京市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获银监会批准,主要从事金融服务,主要包括:接
受存款、提供借贷、发行公司债券、银行间拆借,及其它金融服务如:对成员单
位办理融资租赁、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产品的买方信
贷、企业债券、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它咨询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及经银监会批准的其它金融业务。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电持有华电财务36.148%股份,因此华电财务构成本公司
的一名关连人。
三、续订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理由及益处
鉴于本公司与华电财务的长期关系,本公司认为与华电财务续订建议金融服务协
议实属有利,因该交易已促进本公司主营业务和装机规模的增长、提高了本公司
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及令本公司获得适当的收益,该交易亦将继续促进本公司的
业务营运及增长。
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建议年度上限乃基于预计交易金额并参照历史交易金
额、本公司的预期经营等情况厘定。董事认为建议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
四、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
事项提交董事会讨论。经审议,本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本公司董事会关于该等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本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2、本次交易及协议条款是公平合理的,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是符合本
公司商业利益的。
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本次交易的
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项:与中国华电续订贷款框架协议
一、建议贷款框架协议的审议程序
鉴于本公司与中国华电订立的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贷款
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与中国华电续订建议贷款框架
协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
易。此项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与从中国华电贷款关
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赵建国先生、苟伟先生和褚玉先生在该项议案的表
决时进行了回避。本公司计划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至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原贷款框架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建议贷款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7 年 9 月 30 日,中国华电向本
公司提供的贷款余额分别为人民币 99 亿元、人民币 110 亿元和人民币 78 亿元。
截至本公告日,原协议中约定的交易实际执行金额均未超过协议约定的年度余额
上限。
根据建议贷款框架协议的约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贷
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且无需本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
第三方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的情况下,本公司每年可从中国华电借款年均余额
不超过人民币 200 亿元,与之前的年度贷款余额上限保持不变。
三、续订建议贷款框架协议的益处及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的意见
本公司目前仍有较多的项目处于基建阶段,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从中国华电获
得贷款,有利于本公司以较低的成本获得相对稳定的资金供应,为本公司的发展
提供稳定、持续的资金支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
事项提交董事会讨论。经审议,本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本公司董事会关于该等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本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2、本次交易及协议条款是公平合理的,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是符合本
公司商业利益的。
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本次交易的
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项:海外监管公告——与陕西煤炭运销签署建议煤炭采购框架协议
本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与陕西煤炭运销签署了有效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
年12月31日止的原煤炭采购框架协议。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后,本公司拟再次
与陕西煤炭运销续订有效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建议煤炭采
购框架协议,并就协议项下的交易设定年度上限。陕西煤炭运销构成本公司香港
上市规则下的关联人,所以再次续订建议煤炭购买框架协议构成本公司香港上市
规则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与陕西煤炭运销签署建议煤炭采购框架协议已经本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在会议上没有董事需要就此议案回避表
决。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101条的规定,签署建议煤炭采购框架协议不需要
提交给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原煤炭采购框架协议
于2015年5月15日,本公司与陕西煤炭运销订立原煤炭采购框架协议,主要条款
如下:
日期                     2015年5月15日
订约方                   陕西煤炭运销,为供应方;
                         本公司(为其本身及代表其附属公司),为买方
期限                     由交割日期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交易性质                 陕西煤炭运销供应煤炭
定价原则(附注)         双方同意按现行市场价格供应煤炭且现行市场价格应
                         参考当时的市场价格及陕西煤炭运销在正常经营环境
                         中向其他独立第三方供应煤炭(同类别或同品种及质
                         量)的价格厘定。
其他主要条款             双方将不时参考现行市场环境及通过讨论及磋商确定
                         向本公司供应煤炭的质量及运输方法。陕西煤炭运销
                         向本公司供应煤炭的质量应符合本公司不时向陕西煤
                         炭运销作出的指示。
附注:现行市场价格通常按下订单采购时的当地现货市场价格厘定。当地现货市
场价格一般参考(i)各个煤炭业网站(如有)所公布的当地大型煤炭企业的销
售价格;及/或(ii)数家企业的报价而厘定。市场价格亦参考若干煤炭价格指
数厘定,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及指导的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
历史金额
陕西煤炭运销向本公司供应煤炭的历史交易金额载列如下:
交易          截至2015年12月31       截至2016年12月31   截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止年度               日止年度           日止九个月
              交易总金额(人民       交易总金额(人民   交易总金额(人民
              币百万元)             币百万元)         币百万元)
陕 西
煤 炭
运 销
向 本
公 司         175                    141                3.16
供 应
煤炭
二、      建议煤炭采购框架协议
本公司与陕西煤炭运销订立的原煤炭采购框架协议将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为
继续规管本公司与陕西煤炭运销拟进行交易的条款,本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与
陕西煤炭运销订立建议煤炭采购框架协议,为期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
年12月31日止。
除上述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及有关年度最高交易金额(见下文)外,建议
煤炭采购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主要条款与现有煤炭采购框架协议的条款大致相
同。
建议年度上限
董事建议将建议煤炭采购框架协议项下陕西煤炭运销向本集团供应煤炭于2017
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的年度上限设定如下:
交易           截 至 2018 年 12 月   截至2019年12月31   截至2020零年12月
               31日止年度            日止年度           31日止年度
                   建议年度上限          建议年度上限        建议年度上限
               (人民币百万元)      (人民币百万元)    (人民币百万元)
陕西煤炭
运销向本
集团供应                    2,500               2,500                  2,500
煤炭(附
注1)
附注1:
于考虑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建议年度上限的过程中,本公司已考虑
(i)现有煤炭采购框架协议项下有关采购于截至2015年及2016年12月31日止财政
年度及截至2017年9月30日止九个月的历史交易金额,(ii)现时中国煤炭市场供需
情况可能的变化,以及煤炭价格的预期波动。
三、续订建议煤炭采购框架协议的理由及益处
鉴于陕西煤炭运销与本公司之间已建立的关系,本公司认为,继续由陕西煤炭运
销向本公司供应煤炭对本公司而言实属有利,因该交易可以保证本公司的发电业
务所需煤炭有稳定供应,亦便于管理。董事认为这将继续促进本公司业务的经营
及发展。
四、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
事项提交董事会讨论。经审议,本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本公司董事会关于该等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本公司章程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2、本次交易及协议条款是公平合理的,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是符合本
公司商业利益的。
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本次交易的
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备查文件
1、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各项关联交易的书面文件;
3、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上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4、《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关于购买(供应)燃料、设备和服务框架协议》;
5、《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于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6、《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关于贷款框架协议》;
7、《与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采购框架协议》;
8、审计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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