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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国际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6-17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人民币(含税)
     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3 日 (星期四)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4 日 (星期五)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4 日 (星期五)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16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本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
登于 2016 年 6 月 1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现将本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本次
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和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会计年度,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告归属
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329,439 千元,每股收益 0.802 元;按国内会计准则编制
的合并财务报告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693,880 千元,每股收益 0.842 元。
    本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按照母公司国内会计报告净利润提取 10%的法定公积金 691,157 千元;
    2.2015 年度派发股息每股 0.30 元(含税)以总股本 9,862,976,653 股为基数),
总额合计人民币 2,958,893 千元(含税)。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现金红利发放日
    1、A 股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3 日(星期四)
    2、除息日 :2016 年 6 月 24 日(星期五)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4 日 (星期五)
三、本次分配的发放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6 月 23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四、本次分配的实施办法
    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自
行缴纳所得税。
    2、直接派发股东以外的本公司内资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
易的内资股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
理指定交易的内资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对于本公司内资股股东中的个人股东(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
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
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
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于持有本公司内资股股份的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机
构投资者,自行缴纳所得税。
    3、对于持有本公司内资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
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7
元人民币。如相关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的,相关股东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除前述 QFII 以外的持有本公司内资股股份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应参考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
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
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
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
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
一致。
    5、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
H 股股票(“港股通”),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签订《港股通 H 谷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作为港股通 H 股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受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
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 H 股股票投资者。
    港股通 H 股股票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通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
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H 股取得的股息红
利,H 股公司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
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
H 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
纳。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H 股股东
一 致 , 请 参 见 本 公 司 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 登 载 于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www.hkex.com.hk)的公告。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五、咨询事项
    咨询机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融资部
    联系电话:010-83567905/83567908
    联系人:胡述锋先生
             李悦菲女士
六、备查文件目录
    本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1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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