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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华电集团避免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有关事项的承诺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4-17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华电集团避免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同业竞争有关事项的承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华电国际”)控股股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电”)对之前
作出的《关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进一步避免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
争有关事项的承诺函》及补充说明进行了完善,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
    为支持华电国际业务发展,整合相关优质资产,避免同业竞争,中国华电此
前已作出有关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并在华电国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招股说明
书等相关的信息披露公告或文件中进行了相关披露。
    中国华电将继续遵循之前已作出的承诺,为进一步避免与华电国际的同业竞
争,中国华电进一步承诺:
    (1)中国华电确定华电国际作为中国华电整合常规能源发电资产的最终整
合平台和发展常规能源发电业务的核心企业。
    (2)对于中国华电拥有的非上市常规能源发电资产(不包括福建省内的常
规能源资产或项目(含煤电和水电业务、资产及项目);并且,除华电福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之外,中国华电及其下属其他子公司未来将不在福建省投资或发展
任何电力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煤电和水电业务)),中国华电承诺用 3 年左右时间,
将该等资产在符合上市条件时注入华电国际,并给予华电国际常规能源发电项目
(不包括福建省内的常规能源资产或项目(含煤电和水电业务、资产及项目))
开发、收购的优先选择权,以支持华电国际持续、稳定发展。
    (3)中国华电将继续履行之前已作出的支持下属上市公司发展的各项承诺。
    二、承诺期限
    2014 年 3 月起 3 年左右的时间。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中国华电为五家全国性发电企业集团之一,合法拥有相关发电资产的权益。
作为华电国际的控股股东,中国华电始终支持华电国际业务发展,避免与华电国
际的同业竞争。自《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签订以来,中国华电先后将安徽、河南、
四川、浙江、河北等地的部分优质电力项目转让给华电国际,严格履行了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
    未来中国华电将进一步强化华电国际作为中国华电整合常规能源发电资产
的最终整合平台和发展常规能源发电业务核心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并将稳步推进
相关工作,切实履行对华电国际发展的各项承诺。
    四、履约风险及对策
    1、届时可能存在非上市常规发电资产因不具备上市条件,或与华电国际自
身的发展战略不一致而无法注入上市公司的风险
    非上市常规发电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时,需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上市条件,并且须与华电国际的发展战略相一致,因此届时可能存在相关非
上市常规发电资产因盈利能力较弱、产权权属证书不完善、项目投资审批手续存
在瑕疵等不符合上市条件,或与华电国际的发展战略不一致等原因而无法注入上
市公司的风险。另外,相关交易因属于关联交易,需要获取华电国际内部适当的
批准和授权,因此届时也可能存在因相关关联交易无法通过华电国际董事会和/
或股东大会的批准而导致非上市常规发电资产无法注入的风险。
    中国华电将遵循行业发展和市场规律,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工作。
    2、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中国华电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中国华电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中国华电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3、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中国华电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以外的原因导致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
的风险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中国华电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届时中国华
电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有关义务。
    综上,中国华电将一如既往地全力支持华电国际的发展,切实履行对华电国
际的各项承诺。中国华电未能履行有关承诺,将承担有关监管机构处以的监管措
施并承担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4 月 1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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