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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26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时间:2018 年 2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2:30 正
地点: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171 号远洋宾馆三楼
主持人:黄小文董事长(或受推举的董事)
————————————————————————
会议议程
一、审议议题:
    普通决议案,非累计投票议案,审议:
    1、关于新造 2 艘 30.8 万吨油轮的议案。
二、股东发言及股东提问。
三、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四、大会休会(统计投票表决结果)。
五、宣布表决结果。
六、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七、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各位股东: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在本公司 2018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简称“股东大会”或“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有关规定:
   一、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股东大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大会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三、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中,应当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
益,确保正常程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
正常秩序。
   五、对于所有已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以任何
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六、本次大会审议大会议案后,应做出决议。根据《公司章程》,
本次股东大会第一项议案应获得由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现
已更名为“中国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需对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回避表决。
   七、公司聘请境内常年法律顾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中远海能 2018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材料一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新造 2 艘 30.8 万吨油轮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了加快推进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
海能”、“本公司”或“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简称“本集团”)的整体发
展战略,满足战略客户的货源运输需求,继前期订造 14 艘油轮后,
本集团拟在大连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新建 2 艘 30.8 万吨超大
型油轮,并已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与对方签署建造合同。该交易构
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根据香港、上海两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该交
易须获得公司独立股东的批准,现就有关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经本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十三次董事会会
议审议,董事会同意本集团在大连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新建 2
艘 30.8 万吨超大型油轮。
   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海发展(香港)
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发展香港”)作为买方与大连中远川崎
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中远川崎”)作为卖方签署两份造
船合同,根据两份造船合同,大连中远川崎将为中海发展香港建造 2
艘 30.8 万载重吨 VLCC 油轮,两艘船舶总价为 1.5196 亿美元。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国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中国海运(集团)
总公司”),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为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重工”)持有大连中远
川崎 36%股权,川崎重工业株式会社(Kawasaki Heavy Industries, Ltd.)
持有大连中远川崎 34%股权,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南通中远川崎”)持有大连中远川崎 30%股权。
   中远海运重工持有南通中远川崎 50%股权。因此,中远海运重工
直接持有大连中远川崎 36%股权,通过南通中远川崎间接持有大连中
远川崎 15%股权,总计持有大连中远川崎 51%股权。
   中远海运重工是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
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在过往 12 个月中,没有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
联人进行的交易须与本次交易合并计算。
   由于该交易的总代价超过按本公司 H 股股价计算的总市值的 5%,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4A 章的规定,两份
新造船合同须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获得独立股东的批准。
    二、合同方介绍
    1、买方:
    公司名称:中海发展(香港)航运有限公司
    地址:RM3601-02, 36/F West Tower, Shun Tak CTR 168-200
Connaught RD Central, Hong Kong
    经营范围:主要从事国际航运业务和本公司在香港的资产管理业
务。
    中海发展(香港)航运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卖方
    大连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顺达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韩成敏
    注册资本:二十六亿二千万人民币整
    主营业务:船舶的设计、制造、销售、修理(不含军用船舶);
承包境外机电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境外承包工程所需设备、材
料出口;对外派遣境外工程所需劳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业务;货物、技
术进出口。
    (2)股权结构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
                100%
              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             川崎重工业株式会社
                                         50%
                        50%
    36%
                   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30%                   34%
                  大连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3)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12/31
         总资产                              563,583.22
         净资产                              236,927.5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236,927.53
                   项目
         营业收入                            223,236.31
         净利润                                3,188.3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3,188.32
         利润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国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为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中远海运重工总计持有大连中远川崎 51%股权,中远海运重工是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
关联交易。
    三、交易标的情况
    交易标的为新建两艘 30.8 万载重吨超大型油轮。
    四、两份新造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1、签署时间:2017 年 12 月 29 日。
    2、卖方同意根据合同,建造、装配、下水、并建造完成 2 艘 30.8
万载重吨超大型油轮,并出售交付给买方;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并接
受相关船舶,并根据合同的规定支付船款。
    3、交易对价和付款条款:2 艘 30.8 万载重吨超大型油轮的总造
船价格为 1.5196 亿美元,中海发展香港作为买方需按照各船舶的建
造进度分五期以美元支付船款,每期分别支付各自船价的 5%、10%、
10%、10%和 65%。
    4、交船期:2 艘 30.8 万载重吨超大型油轮预期分别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和 2021 年 1 月 29 日或之前交付。
    5、交易对价调整:
    根据合同,超大型油轮的交船日各自延迟如不超过30天,合同价
格不作调整;如果交船日延迟超过30天但不超过150天,扣减金额乃
按每日20,000美元计算,扣减金额上限为240万美元;如果交船时间
延迟超过150天,除非合同各方另行议定,中海发展香港有权拒绝接
收所交付的超大型油轮,并接受卖方连同利息之退款。根据合同,发
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应为可允许的延迟。
    如果相关各轮的状况(包括船速、燃油消耗量、吨位)超过或低
于合同的标准,合同价格亦将向下调整。然而,倘若有关状况过于超
过或低于合同的标准,中海发展香港有权拒绝接收船舶,并接受卖方
连同利息之退款,或就相关船舶议定新价。
   五、此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中海发展香港将以自有资金和银行借款支付建造 2 艘超大型油
轮项下的应付船款。
    新建油轮可以优化本集团油轮船队结构并提升船队的整体竞争
能力。经本公司内部测算,该新造船项目具备一定的抗风险能力,经
济和技术上可行。经本公司内部测算,本次造船不会对本公司的资产
负债率及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
    签订的造船合同约定的船价由合同双方以造船市价为依据经公
平协商后确定。本公司董事认为造船合同的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在过往 12 个月中,没有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
联人进行的交易须与本次交易合并计算。由于该交易的总代价超过按
本公司 H 股股价计算的总市值的 5%,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第 14A 章的规定,两份新造船合同需提交本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并需获得独立股东的批准。
    本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召开二〇一七年第十三次董事会会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造 2 艘 30.8 万吨油轮的议案》,与该
议案有关联的所有董事(黄小文先生、冯波鸣先生、张炜先生和林红
华女士)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与该议案无关联的所有七名董事对该
项议案皆投赞成票,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
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已事先审议、研究了上述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
会予以审议。本公司当时在任的五位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是双方在
公平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市场价格为交易基准订立的,对公司而言,上
述关联交易是按正常商业条款,同时,是按对独立股东而言公平合理
的条款进行的,因此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体
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本次造船合同应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现将本议案提交本
次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审议。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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