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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水电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11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普洱市东升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升矿业)提交的《民事上诉状》。有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2017年8月24日,东升矿业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认为公司所属糯扎渡水电站蓄水淹没其采矿区及矿石造成损失,要求公司赔偿其被淹没矿产品、受损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压覆矿产资源造成的损失,合计金额人民币622,892,3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等费用。2018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普洱市东升矿业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114,962元,由普洱市东升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详细情况详见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18-35号)。二、本次上诉有关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普洱市东升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益智路79号法定代表人:刘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袁湘华第三人(原审第三人):普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30号负责人:张正华第三人(原审第三人):普洱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北部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杨照辉上诉人因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本案尚需经过二审审理,尚不能确定二审审理结果,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将视本案的最终结果和执行情况而定。四、披露及风险提示公司将及时对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9月 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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