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一)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本次董事会会议经过了适当的通知程序,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第112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认可的其他人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第117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将拟议的决议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董事,且签字同意该决议的董事人数已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作出该决议所需的人数的,则可形成有效决议。
根据邹继新、张锦刚、诸骏生、吴小弟董事提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以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
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及会议资料。
(三)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10名,实际出席董事10名。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批准《关于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预留授予的议
案》
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决定以2018年12月1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6名激励对象授予956.67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全体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因诸骏生董事为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对象,故
回避表决本议案,全体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本议案。
详情请参见公司 于2018年1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