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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港集团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6-25
债券代码:122079            债券简称:11 上港 02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公司”)
于2011年7月6日发行的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
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7月6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7月6日
至2016年7月5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根据《上海国际港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说明书》有关条
款的规定,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 年 7 月 4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 年 7 月 6 日
       摘牌日:2016 年 7 月 6 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上港02(122079)。
    3、发行人: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30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05%,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发行人在2014年5月发布了《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1上港02”
债券回售的公告》(临2014-027)、《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1上港02”债券回售的提示性公告》(临2014-028),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
发行人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为5.05%并保持
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1年7月6日。
    9、付息日: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7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2016年7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
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7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1、按照《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
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05%,每手“11上港02”(面值人民币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50元(含税),派发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
    2、本次兑付的本金总额人民币 1,603,849,000 元。
    本公司在2014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11上港02”债券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
(临2014-034),本公司于2014年7月7日对有效申报回售的“11上港01”债券实施
回售,回售实施完毕后,“11上港01”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的数量由
原先的3,000,000手变更为1,603,849手。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 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 年 7 月 4 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 年 7 月 6 日
    4、摘牌日:2016年7月6日
    四、本次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6年7月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全体“11上港0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
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
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
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
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每手“11 上港 02”(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0.40 元(税后)。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上港
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50元(含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
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
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
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7月1日)下午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最晚于2016年7月15日前(含当日),
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1上港02”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
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
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送交给本公司。邮寄地址:上海市东大名路358
号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200080);传真号码:
021-35308688。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QFII未履行债
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358号(国际港务大厦)
    联系人:丁向明、李玥真、林捷
    联系电话:021-55333388
    传真:021-35308688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上市推荐人: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联系人:郁韡君、王懿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5日
附表:“11上港02”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 权登记 日收市 后
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
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币元)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    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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