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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装备: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4-2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装备”“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本次发行并上市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920834
注册资本12,000.0005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潘宗路1号
主要办公地址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潘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悦
实际控制人李光千、李悦
董事会秘书范雪飞
联系电话0511-88886390
本次发行证券类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8月22日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东吴证券作为三维装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北交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北交所提交推荐本次发行并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规定履行职责,包括:

1、审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3、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

(1)对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控制权稳定的风险事项发表意见;

(2)对上市公司发生的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违规对外担保、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现场核查;

(3)就上市公司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向北交所报告;

4、督促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上市以来,公司积极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并结合

实际需要,审慎规划募集资金的使用。由于粮机输送行业受国内外经济形势、俄乌战争等宏观因素的影响,下游市场整体招投标采购及投资计划有所放缓,故公司“年产60万米输送链项目”、“年产40万平方米输送带项目”、“粮食用塑料畚斗生产线智能化技改及扩能项目”投资进度也相应放缓,由此导致募投项目进度延后。为保证募投项目的建设成果能满足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股东长远利益的要求,保障募集资金安全,公司将在充分考虑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施现状,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审慎决定将募投项目“年产60万米输送链项目”、“年产40万平方米输送带项目”、“粮食用塑料畚斗生产线智能化技改及扩能项目”延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东吴证券对上述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并上市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

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发行人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六、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七、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韬 周蕾蕾

法定代表人:

范 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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