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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邦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4-27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4 月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 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 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 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 的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条 公司董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 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 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议。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 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 董高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 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 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 承担。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内部董事:指董事长及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 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按其岗位对应的薪 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 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办法执行。

(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基本薪酬主要体现岗位价值,结合其职位、责任、能 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主要体现绩效结 果导向,以公司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 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根据该人员的实际管理职责 确定:

(一)主要履行公司整体管理职责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整体 经营业绩、重点工作推进成效等为主要评价依据;

(二)主要担任子公司等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董事,其绩效评价可依 据其所任职单位的经营业绩、分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结合公司整体情况进 行核定。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 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高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 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一条 除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以外的董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 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二条 董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 绩效薪酬:

的;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 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高职责的。

第十三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董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 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变更激励约 束条件,调整董事津贴标准,需要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调整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需董事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五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性地为专 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 充。

第十六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六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 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 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 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 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2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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