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锦州港口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集发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额度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有利于集发公司更好的开展业务。且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担保对象的经营风险进行管控。本次担保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履行了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开展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自查工作的议案
公司根据辽宁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开展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开展了关于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自查工作,并形成《关于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自查报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关于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自查报告》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等情形,不存在股东方及其相关方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违规情形。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国峰、王祖温、宋天革、季士凯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