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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关于为参股公司贷款履行担保责任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05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参股公司贷款履行担保责任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事项概述

2015年4月24日、2015年5月18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按照股比为参股公司中丝锦州化工品港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49%的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中丝锦州化工品港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丝锦港”)在银行总额不超过14,000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在6,860万元之内(含6,860万元)。

2015年9月,中丝锦港通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贷款14,000万元,期限3年,公司按49%的持股比例为该笔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9月11日,上述贷款已到期,中丝锦港无力偿还全部贷款本金,贷款逾期金额12,000万元。经2018年11月1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按照49%的持股比例,向民生银行代偿中丝锦港债务5,880万元。

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向中丝锦港追偿,中丝锦港无力支付,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查封中丝锦港名下化工品罐区及土地使用权两宗;并于2018年12月10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丝锦港返还我公司5,880万元担保款项并承担诉讼法、保全费等相关费用。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为参股公司贷款履行担保责任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51)及《关于为参股公司贷款履行担保责任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1)。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8)辽07民初337号】,判决结果如下:

1、中丝锦州化工品港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5,880万元。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335,800元,由中丝锦州化工品港储有限公司负担。诉前财产保全费申请费5,000元,由中丝锦州化工品港储有限公司负担。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预计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在保证中丝锦港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督促中丝锦港及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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