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原则,规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和权利。根据相关规定,现对公司参与设立上海浦东海望文化科技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决策、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文化产业板块战略发展方向,遵循公平、公正以及平等协商的契约自由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鉴于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黄峰、宗述、吴坚、吕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