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规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现就2022年9月5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协议转让化工区D4地块的议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出售的资产为公司闲置资产,符合公司经营情况需要,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王锦山 赵子夜 曹贵平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