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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碱化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8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审计委员会2018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

赵子夜,男,1980年4月生,管理学博士,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在香港城市大学和香港理工大学从事研究助理工作,美国休斯敦大学访问学者。财政部会计领军学术(后备)入选者,上海市晨光学者人才项目入选者。现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特任研究员。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委员,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王锦山,男,1962年7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ATRP发明人,江苏双创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领军人才,南京科技创业家。曾任南京费斯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半导体照明/LED产业及应用联盟副主席。现任南京第壹有机光电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技术总监;兼任南京大学产业教授,江苏省信息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OLED产业联盟联合主席,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王林造, 男,1962年12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硕士学位,高级技师,曾任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胜化工厂厂长、党总支书记,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总监,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审计委员会组织召开年报预审沟通会议、年报审计专题会议,对公司2018年度的总体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经营情况做出监督评价。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年报和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选聘,选定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8年度年报和内控审计单位,同时督促并监督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按时间节点要求进场审计、出具初步审计意见以及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使该项工作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

审计委员会还审议了《关于计提2017年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三、报告期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与专业性

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业务素质良好,并从聘任以来一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遵循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鉴于上述原因,经审计委员会审议表决后,决定向公司董事会提议2018年度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年报审计单位。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7年度年报审计费用为93.28万元,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37.312万元,与公司所披露的审计费用情况一致。

4、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讨论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讨论。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并认可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中的关键审计事项进行了审阅。认为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相关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等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我们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审阅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内部控制审计中所发现的内控缺陷和解决方法进行了沟通交流,同时督促公司对内控缺陷及时整改。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为更好的使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我们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积极进行了相关协调工作,以求提高完成相关审计工作的效率。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认真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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