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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7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尚未开庭

? 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2016万元(借款本金)

?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鹏起”)收到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签发的《传票》等文件,获知公司及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鹏起”)因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州东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州东路支行

被告一: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张朋起

被告四:宋雪云

(一)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9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一)被告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16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1月18日至2020年1月17日,借款用途为用于归还原告信用证下融资,年利率6.525%。(二)自放款之日起按月计息,每月20日为收息

日,贷款到期时利随本清。未按时支付利息的,利息自当月20日起按复利计收。

(三)若借款发生逾期,应自借款本息逾期之日起向原告支付罚息,罚息率按合同执行利率乘1.5计算。(四)其承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等费用。(五)违反在本合同所作的承诺构成违约事件,出现违约事件时原告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本付息。被告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朋起、宋雪云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9年1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2016万元。2020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借款期限展期至2021年1月15日,展期后年利率为6.5265%,展期期间按季付息,其他事宜仍按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为准。因被告未按约偿还贷款利息,且涉及多起诉讼,严重威胁原告债权安全。原告为实现债权,维护金融安全,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016万元、利息255838.8元(含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0年10月20日,以后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20万元。

2、确认原告对被告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洛龙押字(2018)第028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在其对原告所负债务范围内对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3、请求判令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朋起、宋雪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开庭时间

本案将于2020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

三、诉讼担保相关事项

2020年1月13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向郑州银行洛阳中州东路支行申请借款续贷

提供担保的议案》,洛阳鹏起向郑州银行洛阳中州东路支行借款展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前述担保未超出公司2019年度为洛阳鹏起提供的预计担保额度。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并积极应诉,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7日

报备文件:

1、《传票》

2、《民事起诉状》

3、《应诉通知书》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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