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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交通:大众交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1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登记、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第五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人员。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公司应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内容。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1)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分别记录。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及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第十一条 本制度第十条涉及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3)。《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地点、参与筹划决策人员、机构的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三)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 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 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 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 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报告及披露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内幕信息时,相关负责人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确保公司能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八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十九条 在接到内幕信息报告后,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治理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六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并签署《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详见附件2)。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或公开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须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二十三条 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报送或公开,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税务、统计等行政机关、银行等相关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的,应明确告知其应履行的保密义务。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公司现行有效的其他治理细则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2:《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附件3:《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业务类型
报送日期(YYYY-MM-DD)
首次信息披露日期(YYYY-MM-DD)
序号姓名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YYYY-MM-DD)亲属关系名称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人登记时间(YYYY-MM-DD)备注

填报说明: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董事会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本单位/本人了解到的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相关信息(内幕信息名称:XXXX),且该信息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属于内幕信息。本单位/本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现作以下承诺:

1、 本单位/本人充分了解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基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2、 本单位/本人对于所了解的内幕信息予以严格保密,绝不泄露该内幕信息。

3、 本单位/本人绝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私利,绝不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4、 本单位/本人严格按规定报告、传递、保存和销毁相关涉密文档,如因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或者可能发生泄露,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扩散。

5、 本单位/本人因主观或者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的,愿意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规定承担责任。

如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所得收益依法缴纳给公司;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可将案件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公司、本单位/本人各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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