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特瑞”、“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对贝特瑞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3月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4月3日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方案的议案》等议案,于2020年6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88号)核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40,000,000股新股,发行价格为41.80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1,672,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1,770,754.6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600,229,245.39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惠州贝特瑞年产4万吨锂电负极材料项目、年产3万吨锂离子动力电池正极材料项目(二期)以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2020年7月28日,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子公司贝特瑞(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子公司惠州市贝特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等各方面,严格遵守管理办法,切实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2020年7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64,446.85万元至惠州市贝特瑞年产4万吨锂电负极材料项目募集资金专户,无息借予惠州贝特瑞;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40,024.25万元至年产3万吨锂离子动力电池正极材料项目(二期)募集资金专户,无息借予江苏贝特瑞。因下属子公司经营需要,2022年3月,公司将上述借予惠州贝特瑞的部分款项转为对惠州贝特瑞的增资款,公司后续将视惠州贝特瑞、江苏贝特瑞的实际需要,将前述借予惠州贝特瑞、江苏贝特瑞的款项转为对惠州贝特瑞、江苏贝特瑞的增资款。截至2022年9月19日,本次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人 | 开户行 | 账号 | 截至2022年9月19日募集资金余额 | 存储方式 |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 | 44301560045313190000 | 87.30 | 活期 |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 632187522 | 18.67 | 活期 |
开户人 | 开户行 | 账号 | 截至2022年9月19日募集资金余额 | 存储方式 |
分行 | ||||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深圳分 行营业部 | 755909323310605 | - | - |
贝特瑞(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 755934698910606 | 19,887,288.07 | 活期 |
惠州市贝特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 491491001013000086016 | 115,387,459.40 | 活期 |
合计 | 135,274,853.44 |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情况
(一)惠州市贝特瑞年产4万吨锂电负极材料项目
截至2022年9月19日,惠州市贝特瑞年产4万吨锂电负极材料项目使用及节余情况:
项目名称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截至2022年9月19日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待支付募集资金金额(万元)(注) | 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惠州市贝特瑞年产4万吨锂电负极材料项目 | 64,446.85 | 54,361.78 | 6,816.79 | 4,721.96 |
注:待支付金额为尚未支付的合同尾款和质保金。
“惠州市贝特瑞年产4万吨锂电负极材料项目”项目总投资64,446.85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64,446.85万元,目前该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故予以结项。截至2022年9月19日,“惠州市贝特瑞年产4万吨锂电负极材料项目”投入募集资金54,361.78万元,该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余额11,538.75万元(含利息扣除手续费金额、理财收益等),该项目待使用募集资金支付尾款和质保金6,816.79万元,该项目实际节余募集资金4,721.96万元(含利息扣除手续费金额、理财收益等,具体金额以资金支付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
(二)年产3万吨锂离子动力电池正极材料项目(二期)
项目名称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截至2022年9月19日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待支付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年产3万吨锂离子动力电池正极材料项目(二期) | 40,024.25 | 39,393.90 | 1,988.73 | 0 |
注:待支付金额为尚未支付的合同尾款和质保金。“年产3万吨锂离子动力电池正极材料项目(二期)”项目总投资80,001.33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40,024.25万元,目前该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故予以结项。截至2022年9月19日,“年产3万吨锂离子动力电池正极材料项目(二期)”项目实际投入募集资金39,393.90万元,该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余额1,988.73万元(含利息扣除手续费金额、理财收益等),用于支付该项目待使用募集资金支付尾款和质保金1,988.73万元,该项目无募集资金节余。
(三)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项目名称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截至2022年9月19日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待支付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余额(万元) |
补充流动资金 | 55,551.82 | 55,716.49 | 0 | 0.01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总投资55,551.82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55,551.82万元,截至2022年9月19日,“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目前该项目已投入55,716.49万元(含利息扣除手续费金额、理财收益等),该项目已使用完毕,故予以结项。该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余额0.01万元,为滚存利息。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目前,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已全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拟予结项。在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规划结合实际情况,通过严格规范项目采购、项目质量、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本着节约、合理、有效的原则,加强对项目的各个环节费用的监督和管控,通过控制预算及成本,有效利用多方资源,降低了项目的总支出,节约了部分募集资金。同时,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生一定的理财收益,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
了一定的利息收入。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后剩余资金使用计划及影响
鉴于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已全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剩余未付尾款支付周期较长,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实际节余的募集资金4,721.96万元(包括扣除手续费的利息收入、理财收益,实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以资金支付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
节余募集资金转出后,且在募集资金尾款支付完成后,对应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不再使用,公司将办理销户手续。专项账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子公司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发展,不会对公司当前和未来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优化调整,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满足公司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4,721.96万元(含利息扣除手续费金额、理财收益等,具体金额以资金支付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4,721.96万元(含利息扣除手续费金额、理财收益等,具体金额以资金支付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及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将募集资金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该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余 洋 夏 劲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