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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恒新材:关联担保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6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担保公告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岗支行申请人民币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额度期限为3年。用途为归还借款及流动资金周转。具体内容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用于日常资金周转。具体内容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为2年,用于采购原材料等日常资金周转。具体内容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的贷款,额度有效期为12个月,用于支付上游货款、补充流动资金或置换其他银行流动资金类贷款。

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和郑庆良夫妇无偿为公司上述四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决策与审议程序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岗支行申请人民币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额度期限为3年。用途为归还借款及流动资金周转。具体内容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用于日常资金周转。具体内容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为2年,用于采购原材料等日常资金周转。具体内容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的贷款,额度有效期为12个月,用于支付上游货款、补充流动资金或置换其他银行流动资金类贷款。

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和郑庆良夫妇无偿为公司上述四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3票赞成,0票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 自然人

姓名:姚秀珠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29号新世界豪园1-10-G目前的职业和职务:董事长、总经理关联关系:与郑庆良为夫妻关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 自然人

姓名:郑庆良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29号新世界豪园1-10-G目前的职业和职务: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关联关系:与姚秀珠为夫妻关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股东、实际控制人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一)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公司为保证流动资金的充裕性向银行贷款,姚秀珠和郑庆良未就上述四笔贷款提供担保事项收取任何费用。上述关联担保为公司纯受益行为,属于关联方对公司发展的支持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系关联担保,关联方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系关联担保,关联方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和郑庆良夫妇将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分别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岗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和恒丰银行股东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四家银行签订担保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姚秀珠和郑庆良夫妇将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分别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岗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和恒丰银行股东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四家银行签订担保协议。

上述关联担保是实控人为支持公司发展,促使公司更加便捷获得银行授信,关联方自愿为公司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且不会对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六、保荐机构意见

上述关联担保是实控人为支持公司发展,促使公司更加便捷获得银行授信,关联方自愿为公司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且不会对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担保事项无异议,本次担保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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