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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恒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恒新材”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富恒新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于2023年6月20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8月21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1860号)。

富恒新材获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2,280万股(不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股份),超额配售新增发行股票数量342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68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8,929,6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2,732,605.2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6,196,994.72元。上述资金分别于2023年9月8日和2023年10月18日到位,并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众环验字(2023)0300004号《验资报告》及众环验字(2023)0300007号《验资报告》(超额配售部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富恒新材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了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用

途变更、募集资金管理和监督等具体内容。富恒新材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并与海通证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富恒新材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募集资金实际已投入金额
1富恒高性能改性塑料智造基地项目(一期)7,000.00659.65
2补充流动资金5,619.705,620.27
合计12,619.706,279.92

【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实际已投入金额高于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主要系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所致。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富恒新材募投项目“富恒高性能改性塑料智造基地项目(一期)于原有基础上增建地下车库和人防工程,相关调整涉及对原有设计施工方案重新论证、完善。此外,政府交付项目用地时实际高度低于施工标高,因此公司填土工程耗费时间大于预期,上述原因综合导致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度落后于公开披露的计划进度。公司目前已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预计2024年9月30日前项目将达到可使用状态。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建设成果能满足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股东长远利益的要求,公司在充分考虑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和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审慎决定将募投项目“富恒高性能改性塑料智造基地项目(一期)”的竣工投产时间延长至2024年9月30日前。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富恒新材根据“富恒高性能改性塑料智造基地项目(一期)”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延期仅涉及募投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项目的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将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加强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管理,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审议程序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审慎决定将募投项目“富恒高性能改性塑料智造基地项目(一期)”的竣工投产时间延长至2024年9月30日前。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对《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进行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如实的反映了募投项目现有的实施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求做出的安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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