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7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于2023年6月20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8月21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1860号)。
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2,280万股(不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股份),超额配售新增发行股票数量342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68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8,929,6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2,732,605.2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6,196,994.72元。上述资金分别于2023年9月8日和2023年10月18日到位,并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3)0300004号《验资报告》及众环验字(2023)0300007号《验资报告》(超额配售部分)。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于2023年6月20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8月21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1860号)。 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2,280万股(不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股份),超额配售新增发行股票数量342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68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8,929,6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2,732,605.2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6,196,994.72元。上述资金分别于2023年9月8日和2023年10月18日到位,并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3)0300004号《验资报告》及众环验字(2023)0300007号《验资报告》(超额配售部分)。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
项 目 | 金 额 | ||
募集资金总额 | 148,929,600.00 | ||
减:保荐费和承销费用 | 14,892,960.00 | ||
实际收到募集资金金额 | 134,036,640.00 | ||
减:报告期内支付各类发行费用 | 5,743,418.86 | ||
减: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 92,500.00 | ||
加: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 | 246,398.00 |
减:本年度已使用金额 | 62,706,707.15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 65,740,411.99 |
【注】:公司募集资金净额126,196,994.72元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金额134,036,640.00元的差异,系募集资金到账前尚未支付或待到账后置换预先支付的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注】:公司募集资金净额126,196,994.72元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金额134,036,640.00元的差异,系募集资金到账前尚未支付或待到账后置换预先支付的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了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募集资金管理和监督等具体内容。
本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已分别存放于公司在北京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20000039147200128007047)、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440304016000043775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10869000000370717)中。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三家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注】:鉴于公司募集资金账户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银行账号:4403040160000437752)账户余额已使用完毕,为方便募集资金账户管理、降低管理成本,2023年12月4日,公司已办理完成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手续。上述账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前述注销账户对应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也相应终止。 | |||||
三、本报告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投项目情况
募投项目可行性不存在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总额为12,096,226.39元,置换资金中募投项目投入10,000,000.00元,发行费用2,096,226.39元,并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众环专字(2023)0300269号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尚未置换完毕。
(三)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总额为12,096,226.39元,置换资金中募投项目投入10,000,000.00元,发行费用2,096,226.39元,并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众环专字(2023)0300269号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尚未置换完毕。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未发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23年度,公司未发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2023年11月9日,因公司出纳人员对资金置换概念理解有误,将置换自筹资金范围内募集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直接作为流动资金使用,未将相关置换资金由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户再使用。保荐机构已关注相关事项并督促公司将上述已支付资金收回,截至2023年11月20日,相关资金已回收完毕。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已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披露了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除“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中所列示的事项外,富恒新材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富恒新材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富恒新材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七、会计师鉴证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除“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中所列示的事项外,富恒新材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富恒新材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富恒新材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八、备查文件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一)《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二)《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6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包含通过行使超额配售权取得的募集资金) | 12,619.70 | 本报告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6,279.92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0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6,279.92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 总额比例 | 0% | |||||||
募集资金用途 |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 | 调整后投资总额(1) | 本报告期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投入进度(%) (3)=(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富恒高性能改性塑料智造基地项目(一期) | 否 | 7,000.00 | 659.65 | 659.65 | 9.42% | 2024年9月30日 | 不适用 | 否 |
补充流动资金 | 不适用 | 5,619.70 | 5,620.27 | 5,620.27 | 100.01%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合计 | - | 12,619.70 | 6,279.92 | 6,279.92 | - | - | - | - |
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度是否落后于公开披露的计划进度,如存在,请说明应对措施、投资计划是否需要调整(分具体募集资金用途) | 为配合产业园的建设规划,公司募投项目“富恒高性能改性塑料智造基地项目(一期)于原有项目基础上增建地下车库和人防工程,相关调整涉及对原有设计施工方案重新论证、完善。此外,政府交付项目用地时实际高度低于施工标高,因此公司填土工程耗费时间大于预期,上述原因综合导致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度落后于公开披露的计划进度。公司目前已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预计2024年9月30日前项目将达到可使用状态。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为保证募投项目的建设成果能满足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股东长远利益的要求,保障募集资金安全,公司在充分考虑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实施现状,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审慎决定将募投项目“富恒高性能改性塑料智造基地项目(一期)”的竣工投产时间延长至2024年9月30日前。 |
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情况说明(分具体募集资金用途)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情况说明 | 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 |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总额为12,096,226.39元,置换资金中募投项目投入10,000,000.00元,发行费用2,096,226.39元,并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众环专字(2023)0300269号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尚未置换完毕。 |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相关理财产品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超募资金投向 | 不适用 |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或归还银行借款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注1】:公司募集资金净额126,196,994.72元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金额134,036,640.00元的差异,系募集资金到账前尚未支付或待
到账后置换预先支付的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注2】:补充流动资金截止期末投资进度超过 100%,主要系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