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作出的调整,不会对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微电子”、“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在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的《实施问答》中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2)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1)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的会计处理,对上年同期数进行追溯调整。
(2)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订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相关规定。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财政部于202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以及2021年12月3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执行所涉事项。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一)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二)公司将重述2020年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具体调整如下:
重分类的内容和原因 | 受影响的 报表项目 | 2020年度影响金额(元) | |
合并报表 | 母公司报表 | ||
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本集团及本公司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 销售费用 | -2,052,889.33 | -2,010,185.32 |
营业成本 | 2,052,889.33 | 2,010,185.32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2,176,062.69 | 2,130,796.44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2,176,062.69 | -2,130,796.44 |
(三)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订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变更将影响公司利润表中“营业成本”和“销售费用”,除此之外,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及其他重要财务指标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