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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特”、“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现将公司2023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76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62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18,463,8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82,494,796.2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35,969,003.72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28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2月28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0]42265号)。

(二)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年末余额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270,626,012.05元,以前年度使用649,191,983.66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19,817,995.71元,均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64,701,310.26元,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余额为人民币220,000,000.00元,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余额为20,000,000.00元。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535,969,003.72元的差异金额为人民币88,550,302.25元,系募集资金累计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

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该管理制度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分别经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情况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奥普特视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奥普特”)、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活期存款余额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存放银行

存放银行银行账户账号存款方式余额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769905291310668 活期存款 191,668,152.0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44050177004100001681 活期存款 11,449,205.8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670688869 活期存款 116,692,106.3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769909382310666 活期存款 52,121,029.8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944001010002240163 活期存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944002010002240170 活期存款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769905291310888 活期存款 92,770,816.21

合计—— —— 464,701,310.26

注: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账户(账号:944002010002240170),系原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用途开设账户,已于2022年3月25日销户。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账户(账号:944001010002240163),系原用于

“营销网络中心项目”项目用途开设账户,已于2023年4月23日销户。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投项目情况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二)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24年1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卢盛林、卢治临、叶建平、许学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指出“你公司在IPO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募投项目营销网络中心项目(以下简称营销中心项目)总投资5,449.90万元,全部由募集资金投入,其中用于发放新增人员工资资金为503.58万元。2023年3月,你公司披露了关于营销中心项目的结项报告,营销中心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5,449.90万元。经查,你公司营销中心项目实际列支发放新增人员工资的金额为2,040.38万元,超过招股说明书计划使用金额1,536.8万元;其中,有936.62万元工资发放对象实际为另一募投项目总部机器视觉制造中心的新增人员。对上述超计划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的相关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董监高及相关部门人员高度重视,按照《决定书》中的要求逐项梳理并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具体如下:1、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水平,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公司积极组织董监高专项汇报说明,并针对董监高及内部相关部门分别进行培训,审计部加强募集资金使用专项审计;2、相关责任人员内部问责。公司对此次监管措施涉及责任人进行内部通报批评;3、营销网络中心项目整改。调整营销网络中心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对已披露结项公告予以更正,并将节余募集资金936.62万元增加华东研发及技术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投资额,并相应调整华东研发及技术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上述募投项目调整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

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经核查,奥普特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除本意见“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存在的问题”中所陈述的事项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奥普特在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无异议。”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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