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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优新材: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吴梦云女士、唐侃先生、周频先生的任职经历及其出具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董事会确认各位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亦未在公司的主要股东单位中担任任何职务。独立董事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冲突、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对其独立客观判断产生影响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始终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其履职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严格规定和要求,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为公司决策提供了公正、独立的专业意见。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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