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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海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5

(2023年4月1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就本次董事会中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42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40万股(调整后),归属期限为2022年11月18日至2023年11月17日。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登记,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归属手续。

二、对《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

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1万股(调整后),归属期限为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1日。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登记,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归属手续。

三、对《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暨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暨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主要系用于成都芯海拟购买土地所需要缴纳的保证金,成都芯海做为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实施建设、运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经营需求,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暨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蔡一茂

独立董事:

丘运良

独立董事:

陈军宁

2023年4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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