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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信安: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债权人及员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对公司对外捐赠的原则、范围、程序、审批等作出规定。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第五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六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第七条 量力而行: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不能对外捐赠。第八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和方式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范围: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对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捐赠,按捐赠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审批原则。

第十三条 公司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下的,捐赠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报董事长批准并向董事会报备;

(二)单笔金额超过50万元但在200万元以下的,捐赠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捐赠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单笔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或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的,捐赠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报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四)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累计金额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比例不得超过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累计金额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比例不得超过3%(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五)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须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由董事会批准;

(六)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七)本制度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申请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视同母公司捐赠管理。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含分支机构)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必须按上述规定上报母公司,按第十三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六条 公司单笔捐赠金额及过去12个月累计捐赠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及时进行披露:

(一)捐赠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二)捐赠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相关文件批复、会计凭证、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财务部、证券办备案。

第五章 捐赠监督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严格按照本制度和公司内部议事规范执行,禁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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