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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光:关于对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2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10号

关于对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凌云光,A股证券代码:688400;

姚 毅,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顾宝兴,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根据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披露的《关于确认公司英才基金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向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顾宝兴提供人民币300.00万元用于购房,2023年12月26日,顾宝兴按3%的年利率归还拆借资金,本息合计人民币301.4014万元。

公司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拆借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姚毅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顾宝兴作为财务事项的负责人、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和拆借资金的关联方,

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4条、第4.2.5条和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姚毅,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顾宝兴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和内控制度,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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