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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沃泰: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兴华(已离任)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勤勉地履行各项职责和义务,审慎行使公司及股东赋予的权利,积极参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保证行使职责的独立性,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在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吴兴华,男,196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87年7月至1994年9月,先后任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调查部项目经理;1994年10月至1995年6月,任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部副总经理;1995年7月至1996年7月,就读于英国帝国理工大学商学院;1996年8月至1997年7月,任英国汇丰银行私募股权投资部门、保险部门和商业银行部门项目经理;1997年8月至2005年9月,先后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门负责人、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2005年10月至2009年4月,任兴达国际控股公司执行董事;2007年6月至今,任江苏兴达特种金属复合线有限公司监事;2010年5月至2015年9月,任北京建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管理合伙人、董事总经理;2013年7月至今,任建信聚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18年9月至今,任日照兴业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7月至2019年5月,任北京秦王威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10月至

今,任乌鲁木齐聚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15年11月至今,任鑫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5月至今,任新疆聚源祥瑞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2019年8月至2022年3月,任北京厚益石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本人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本人具备《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述

(一)2023年度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我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和专门委员会,在对议案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审慎发表独立意见,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均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度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次数
吴兴华88003

报告期内,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我通过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审议

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同时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重要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和所做出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二)专门委员会召开及出席情况

专门委员会名称本年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
战略委员会110
审计委员会00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000
提名委员会110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需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本人对公司股权激励、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日常性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有效的审查和监督,充分发挥本人的职业经验及专业特长,依法独立、客观、充分地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着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本人的专业作用,与公司内审部及外部审计机构及时进行沟通,保证公司财务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公司召开的2023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与公司管理层一起就投资者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发挥独立董事在监督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主要通过远程会议形式开展工作,通过召开会议及与相关工作人员沟通交流的方式与公司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情况,听取管理层对于公司经营状况、重大事项进展、规范运作以及财务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汇报,随时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征求、听取我的专业意见,充分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在我行使职权时,公司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和隐瞒,不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为本人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大力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地审议,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公司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审慎决策,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对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客观性、必要性、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了审核,做出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同意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预计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是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定价公平、公正、合理,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真实、有效,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规定,2023年,公司属于新上市公司,因此无须披露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将在披露2023年年度年报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本人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经审阅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的情形。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本人对报告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是参考国内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运行情况与地区薪资水平制定的,能够推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挥积极性,推动公司发展,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股权激励情况

2023年,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我秉持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条件。

四、总体评价及建议

2023年度,我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严格按照各项监管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并且深入了解业务发展和项目的进展情况,主动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充分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吴兴华2024年4月19日(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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