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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芯生物: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宋瑞霖)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客观、公正、审慎地发表意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个人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宋瑞霖,男,1962年12月生,中国国籍,拥有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中国药科大学博士,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自2018年6月26日至2024年3月17日。

详细履历如下: 1985年至2007年历任国务院法制局工作人员、副处长,法制办公室教科文卫司处长、副司长;2007年至2009年任中国药学会医药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2009年至2019年任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执行会长;2019年至今任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会长。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9次,本人应参加会议9次,亲自出席会议9次,其中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9次;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3次,本人亲自出席2次。

2023年,本人认真审阅了提交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意见,独立、客观、谨慎地行使了表决权,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本人认为公司在2023年度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共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0次(本人2023年11月28日开始正式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因此2023年度内召开的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未参加);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 1次,就补选公司董事等事项进行讨论;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1次,就公司董事、高管薪酬方案事项进行讨论。

(三)现场考察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3年,本人利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赴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微芯药业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及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调研的时间,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及子公司负责人及职能部门有关生产经营情况、研发进展、产业化建设等事项的汇报。同时,积极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为公司推动行业发展、改善创新药生态圈等方面提出了重要的意见建议,并得到了公司管理层的认可。

(四)与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以及审计委员会委员,高度重视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本人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事项与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前和审后的不同阶段沟通。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审议,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作出判断,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于报告期内公司所进行的关联交易符合一般商业条款,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与公司财务报告年审会计师保持了有效沟通,列席了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听取了公司有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汇报,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决策程序合法,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圆满地完成了年报及内控审计的合同义务,未发现审计机构存在违反规定和职业操守的行为,公司的聘用程序合法合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对相关董事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对董事及高管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相关新任董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管薪酬情况符合公司相关薪酬和业绩考核制度,方案合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2021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第一期股票增值权股票激励计划归属条件成就,本人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出席了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2024年,本人将在任期内继续勤勉尽职,加强学习,持续提升履职能力,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为促进公司发展提供发挥建设性作用,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宋瑞霖2024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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