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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宝生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3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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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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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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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或通讯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会议召集人可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委员仅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出席会议;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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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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