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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锐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预留授予及第二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和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名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和2023年股票增值权

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名单的核查意见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预留授予及第二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和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名单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预留授予及第二次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拟归属的216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本次符合条件的216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对应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数量为571,872股,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拟行权的5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023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的5名激励对象办理行权,对应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数量共21.00万份。上述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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