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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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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颁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号)等相关规定,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新能”、“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法规要求对卓越新能本次发行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3,000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2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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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本次发行仅向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英大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投资”)进行战略配售。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英大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91440300MA5FWKJJ5H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林凡涛
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万元成立日期2019年10月28日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接到福强社区深南中路2068号华能大厦2801
营业期限自2019年10月28日营业期限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允许的投资业务。
股东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00%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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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锁定期限

英大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五)战略配售协议

根据发行人和英大投资签订的《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本次发行中,英大投资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具体认购价格及总金额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一)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相关法规及制度

《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相关法规及制度

1、《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2、《业务指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实施办法》、本指引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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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务指引》第十五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通过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保荐机构通过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履行前款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指引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和监管要求。”

三、是否存在禁止性配售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英大投资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并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核查情况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英大投资工商登记文件、董事会决议、批复、《战略配售协议》等文件进行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为保荐机构另类投资子公司(即跟投主体)英大投资,战略配售的基本情况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及《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

2、英大投资作为保荐机构英大证券依法设立的从事跟投业务的另类投资子公司,跟投主体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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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定要求,其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英大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20万股,未超出《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跟投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即公开发行数量的4%)。

4、本次发行1名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比例为发行公开发行股份的4%(即不超过公开发行数量的4%),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和《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且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合法有效。

5、英大投资承诺获得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英大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执行。跟投主体参与战略配售认购股票的限售期符合《业务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合法有效。

6、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四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也不存在《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基本情况为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认购发行人股票;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相关规定;跟投主体承诺跟投的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存在影响战略配售合法性的禁止性情形;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合法有效;跟投主体已承诺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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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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