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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龙激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本保荐机构”)作为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龙激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德龙激光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3月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60号),公司获准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84.00万股,并于2022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10,336.0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82,329,903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79.653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1,030,097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0.3465%。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8名,锁定期为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即2020年11月18日)起3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合计为12,580,000股,占公司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

12.17%。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11月20日起上市流通。

二、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持有的股份承诺如下:

(一) 股东中电科(珠海)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章军、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元禾重元贰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范琦、余姚市阳明智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启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沃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上述期间孰晚日期为准),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首次发行上市前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同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规定。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企业/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二) 股东苏州沃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减持。如本企业在限售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企业在限售期限届满后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

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股份,则本企业由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并赔偿因违反承诺减持股份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与限售股相关的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2,58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12.17%;

(二)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1月20日;

(三) 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号股东名称持有限售股数量(股)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1中电科(珠海)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860,0002.772,860,0000
2章军2,500,0002.422,500,0000
3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1,910,0001.851,910,0000
4苏州工业园区元禾重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元禾重元贰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10,0001.851,910,0000
5范琦1,000,0000.971,000,0000
6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舜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市阳明智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960,0000.93960,0000
7宁波启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60,0000.93960,0000
8北京沃衍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沃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80,0000.46480,0000
合计12,580,00012.1712,580,0000

注:持有限售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限售股类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限售期(月)
1首发限售股12,580,00036注
合计12,580,00036注

注:限售期自股东取得公司股份之日(即2020年11月18日)起36个月。

五、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德龙激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德龙激光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促进科创板初期企业平稳发行行业倡导建议》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德龙激光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周云帆 仇浩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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