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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瑞医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为规范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

1.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2.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证券主管部门及相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3.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4. 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5.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6.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必须予以披露的其他信息。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本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

义务。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机构,董事会的全体成员为信息披露

内容的责任人,并通过董事会秘书来履行这一责任。全体董事保证公开

披露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

担连带责任。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 董事会秘书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包括:

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其对信息披露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3. 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

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并在公司正式披露该信息之前不向任何第三人

透露该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部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澄清和解释,并报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替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将其操办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保证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统一和完整。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第十三条 公司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本公司的正式公告。第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

或澄清公告。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关联交

易公告、资产收购与出售公告、股票异常波动公告、澄清公告等属于

法律法规要求的一般性公告和重大事件公告)如经相关证券交易所事

后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公司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报告,并根据董事长或

董事长指定的董事的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相关证券交易所,

按其要求做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1.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 董事会秘书对提供的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撰写信息披露文稿;

3.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4.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

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确认;

(2)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长(监事会主席)

确认;

(3)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费事项需公开披

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 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

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长审核签字后,提交公司总经理或公司董事长确认,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5. 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6. 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到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信息外报登记制度。各相关部门在对待其各自对口政府部门

报送资料的要求,在报送前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批并登记备查。登记时需注明报送单位、报送部门、报送资料内容、时间、经办人等。董事会秘书在审批时应分清重点、区别对待,并将每年必须报送的单位固定下来,不再随意增减。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二十一条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格式,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

策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

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证券交易所

咨询。第二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

规定,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

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暂缓适用或

免于适用,但是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认为依法不应调整适用的,公

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相关规定。

第五章 信息的保密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众场合或向新闻媒体谈论涉及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并注意相关拟披露信息材料的保管、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以获取不当利益。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凡在工作中可能接触或了解到内幕信息的

所有人员;具体包括:

1.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人员;

5.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九条 由于工作失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的,应当追究其责

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三十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如果公司就上述事项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提供审计、评估、咨询等

专业服务,在有必要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其向外泄露知

悉的内幕信息。第三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

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

以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

设立专卷存档保管。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

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第三十三条 以公司名义对外联络事务时(主要指联系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相关证券交易所),应做电话联系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要存档保

管),以公司名义对上述单位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

长的授权代表审核批准。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修改本制度,需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遇因国家法律法规出台和修订

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制度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本制度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将随着信息披露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

充。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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