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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溢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6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当前资金需求情况,符合公司资金需求及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审议程序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能够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客观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有足够的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要求。聘请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审议程序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并

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结合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工作情况以及市场薪酬水平制定的,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符合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四、《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违规使用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

号)的要求,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六、《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预计与相关关联方发生的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正常生产经营业务。本次关联交易价格是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交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财产状况、经营状况没有不利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合肥清溢光电有限公司8.5代及以下高精度掩膜版建设项目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合肥清溢光电有限公司8.5代及以下高精度掩膜版建设项目,有助于提高公司超募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上述超募资金使用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合肥清溢光电有限公司8.5代及以下高精度掩膜版建设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有利于实现全体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合肥清溢光电有限公司8.5代及以下高精度掩膜版建设项目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的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在上述使用期限和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九、《关于公司2020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我们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对2020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进行预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需要,上述预计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审议程序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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