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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林杰: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公司代码:688115 公司简称:思林杰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100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100

3.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发展战略、研发管理、销售管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管理、采购管理、生产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项目管理、关联交易管理、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组织架构等。

4.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收入确认、应收账款回款、研发费用核算、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

5.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

在重大遗漏

□是 √否

6. 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 其他说明事项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金额≥利润总额 的5%利润总额的2%≤潜在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5%潜在错报金额<利润总额 的2%

说明: 上述指标以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告中对应指标为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1)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已经或涉嫌舞弊; (3)导致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 (4)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5)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6)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或很可能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重要缺陷(1)未依照法定或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间接导致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或漏报; (4)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重要水平仍需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5)其他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说明: 无

3.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5%利润总额的2%≤潜在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5%潜在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2%

说明: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执行。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1)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公司决策程序严重不科学,或决策出现重大失误; (3)出现重大环境污染或其他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 (4)缺乏重要的业务管理制度或制度运行系统性失效; (5)公司存在遭受证监会重大处罚事件或证券交易所警告的情况; (6)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整改; (7)发生重大损失,且该损失是由于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而导致。
重要缺陷(1)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2)关键经营业务制度控制或系统存在缺陷; (3)公司出现重要的质量、环境与社会健康安全事件; (4)公司管理层存在重要越权行为; (5)公司关键岗位人员严重流失的情况; (6)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及时有效整改。
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说明:无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1.3. 一般缺陷

无一般缺陷。

1.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

□是 √否

1.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

缺陷

□是 √否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 一般缺陷

无一般缺陷。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是 √否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

□是 √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实际控制人周茂林是广州悦创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悦创)及其相关子公司的实控人,广州悦创为公司关联方。2022年度公司与广州悦创及其子公司、周茂林等发生关联交易合计712.06万元,但公司未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公司及相关人员已就相关问题深刻反思,认真总结,汲取教训,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水平,并提交了整改报告,详见公司2023年9月1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周茂林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整改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围绕主营业务及公司经营管理重要领域,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流程设计,依照相关规定不断优化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2024年,公司将继续落实优化各项内控制度,严格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加强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优化内部控制环境,加强关键领域及高风险领域的风险防范与识别,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周茂林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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