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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软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9

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二名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并经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召集人如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则自动失去召集人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六条规定产生新的召集人。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第九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是: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审计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公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六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情况紧急或遇特殊事项,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提前通知期限的要求。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视为放弃权利。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或者在一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其应当在向董

事会提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九条 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必要时还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配合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完成制发会议通知、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与有关部门(包括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中介机构)的联络等会务工作。公司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审阅会议记录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留存公司档案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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