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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光华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第六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联签制度。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要由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使用报告,由使用部门经理签字,财务部审核,并报证券事务部备案、联签后执行。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要细化具体的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且每月底向财务部、证券事务部提供工作计划及实际进度。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公司应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如有),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并完成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除前款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二)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在二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超募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超募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第二十四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变更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的意见。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董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保荐机构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六)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等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的,公司应责令相关责任人员立即改正。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并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公司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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