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普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4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对本次杰普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深圳市同聚咨询管理企业(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同聚咨询”)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92,368,576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杰普特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同聚咨询对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出具的相关承诺函,主要承诺事项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治家的承诺情况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除上述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其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黄治家一致行动人黄淮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建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作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健、CHENG XUEPING(成学平)、张云鹏、徐盼庞博、朱江杰、杨浪先、刘猛、赵崇光、刘明、吴检柯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除上述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其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4、公司股东同聚咨询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股东均无违反股份锁定期承诺的行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同聚咨询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6日收盘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43.86元/股。根据上述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治家持有公司的26,188,634股股份(其中6,335,414股股份为通过同聚咨询间接持有)的股份锁定期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治家一致行动人黄淮持有公司的3,150,000股股份锁定期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自动延长6个月;作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刘健直接持有公司的3,730,260股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自动延长6个月;张云鹏间接持有公司的207,829股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自动延长6个月;刘健通过同聚咨询间接持有公司的711,932股股份、CHENG XUEPING(成学平)通过同聚咨询间接持有公司的3,792,799股股份、徐盼庞博通过同聚咨询间接持有公司的150,210股股份、朱江杰通过同聚咨询间接持有公司的150,210股股份、杨浪先通过同聚咨询间接持有公司的699,415股股份、刘猛通过同聚咨询间接持有公司的758,873股股份、赵崇光通过同聚咨
询间接持有公司的474,100股股份、刘明通过同聚咨询间接持有公司的474,100股股份、吴检柯通过同聚咨询间接持有公司的79,799股股份的股份锁定期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股东同聚咨询持有公司的15,646,860股股份锁定期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见下表: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 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 ||
直接 | 间接 | 直接 | 间接 | |||
黄治家 | 19,853,220 | 6,335,414 | 21.49% | 6.86% | 2022/10/30 | 2023/4/29 |
黄淮 | 3,150,000 | 3.41% | 2022/10/30 | 2023/4/29 | ||
刘健 | 3,730,260 | 711,932 | 4.04% | 0.77% | 3,730,260股:2020/10/30; 711,932股:2022/10/30 | 3,730,260股:2021/4/29; 711,932股:2023/4/29 |
张云鹏 | 207,829 | 0.22% | 2020/10/30 | 2021/4/29 | ||
同聚咨询 | 15,646,860 | 16.94% | 2022/10/30 | 2023/4/29 | ||
其中:CHENG XUEPING(成学平) | 3,792,799 | 4.11% | 2022/10/30 | 2023/4/29 | ||
徐盼庞博 | 150,210 | 0.16% | 2022/10/30 | 2023/4/29 | ||
朱江杰 | 150,210 | 0.16% | 2022/10/30 | 2023/4/29 | ||
杨浪先 | 699,415 | 0.76% | 2022/10/30 | 2023/4/29 | ||
刘猛 | 758,873 | 0.82% | 2022/10/30 | 2023/4/29 | ||
赵崇光 | 474,100 | 0.51% | 2022/10/30 | 2023/4/29 | ||
刘明 | 474,100 | 0.51% | 2022/10/30 | 2023/4/29 | ||
吴检柯 | 79,799 | 0.09% | 2022/10/30 | 2023/4/29 | ||
合计 | 26,733,480 | 22,902,035 | 28.94% | 24.79% |
注:除公司董事张云鹏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均通过同聚咨询持有。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同聚咨询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
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同聚咨询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石一杰 张志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