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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杰普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的专项核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2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的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席主承销商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

二〇一九年十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普特”或“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及红塔证券合称“联席主承销商”)。杰普特已与中金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签署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与上市之保荐协议》。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为中金公司依法设立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中金公司通过中金财富参与杰普特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跟投。除此之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杰普特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一)主体信息

企业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91440300779891627F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涛
注册资本80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5年9月28日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营业期限自2005年9月28日营业期限至2055年9月28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股东中金公司100%持股
主要人员董事:高涛(董事长)、胡长生(副董事长)、毕明建、楚钢、黄劲峰、徐翌成、刘俊海(独立董事)、伍利娜(独立董事) 监事:任春伟(监事长)、付朝阳、朱强 主要高管:胡长生(总裁)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中金财富系保荐机构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截至2019年5月31日,中金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公司约46.18%的股份,同时,中央汇金的下属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中金公司约0.02%的股份。中央汇金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23,092,144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154,607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仅为中金财富(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未设立相关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3、参与规模

中金财富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

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具体跟投金额将在2019年10月18日(T-2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4、配售条件

参与跟投的中金财富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5、限售期限

中金财富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1、主体资格

中金财富作为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2、关联关系

经核查,中金财富系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联席主承销商核查了中金财富提供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中金财富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中金财富已出具承诺,中金财富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4、配售协议

发行人、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与中金财富签署了配售协议,协议约定了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及认购款项支付;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发行人、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与中金财富签订的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5、合规性意见

中金财富目前合法存续,作为中金公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6、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中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7、联席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联席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员工持股计划和证券投资基金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

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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